信托(Trust)是一种涉及三方的信托关系,包括财产授予人/委托人 (Settlor),授予另一方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統稱信託當事人。当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和/或资产(通常是货币)转移给信托人,而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时,即构成信托。
财产授予人/委托人 (Settlor) | 向受托人合法移交信托资产委托人信託資產的原法律拥有者,也信托关系的创立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同指定受托人負責管理、有权监察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和信托契约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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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Trustee) | 根据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资产受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分配资产的责任,同时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照信托契约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资产。 |
受益人(Beneficiary) | 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托人根据契约分配资产给予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
标准信托是各类型信托的原型。委托人按照法律要求将资产转移至满足信托成立的目的,包括:
如果委托人不将资产注入其中,信托仅作为一个法律架构的用途。
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信托没有登记要求,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受托人可豁免提交任何报告,从而确保了信托的高度保密性,无需供公众查阅。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时点,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有序、灵活、可估计。
信托的资产类型非常多样,如资金、人寿保险单、股权/股票、汽车、游艇、艺术品、不动产等,受托人,受托人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适当的资产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信托存续期间,在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没有税务申报的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税务申报义务的可能,,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
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身故后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沉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书的增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遗愿传承给后代。
国际上分成两种继承法类型,一种是允许立遗嘱人自由决定继承人,另一种则是有强制继承条款。实务上信托可以在信托契约中指定管辖信托的适用法,决定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在香港建立的信托,有反强制继承权条款,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要委托人的意愿自由决定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标准信托架构 | 按照标准信托的基本要素,设定角色,列明目标资产及设立信托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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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标准化 | 按照信托设立地、财产所有地以及财产拥有人的所属国的法规,同时按资产特点作适度的资产转换,满足信托设定的目标。 |
转移资产(隔离) | 将标准化后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转移至信托(视资产所在地法律采用馈赠或其他方式)。 |
控制 | 通过信托意愿书或信托契约,将信托目的和要求转化为信托及附属专业机构的执行指令。 |
分配(受益) | 信托能对指定的受益人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以及对财产(收益)分配的时点,金额及方式作有效执行,是信托的核心意义。 |
委托人将资产的合法擁有權转移到信托中,同时作为信托的受益人。然人和法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
注意地方 : 尽管通过信托结构来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资产保护,但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决定撤销信托,特别是如果建立资产保护信托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债务或合法债务追索。
家族信托是以家族的财富长期保值為目的,是一种超长周期、跨越代际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制度,可以在委托人还活着时或根据遗嘱成立。
遗产信托设立,目的是提供有序和受控的家庭财富分配,由适合的受托人尽职谨慎地管理、运营并分配信托资产,避免繁杂和费时的遗嘱认证及降低争产风险,帮助家族以节税的方式转移財富。
保险信托是结合⼈寿保险和信托的⾦融商品,以保险为信托资产,待身故後才啟動信託,從而節省成本。
准备移⺠⽽设立的信托,⽤于管理和⽀配其在香港的资产。
遗产信托设立,目的是提供有序和受控的家庭财富分配,由适合的受托人尽职谨慎地管理、运营并分配信托资产,避免繁杂和费时的遗嘱认证及降低争产风险,帮助家族以节税的方式转移財富。
以結果為目標确定信托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为它将指导信托的操作和资产分配,这些目的可能包括财务保障、遗产规划、资产管理等,然后根据委托人的需求选择创建的信托类型。
资产确保清单详细并包括所有拟定转入信托的资产,包括现金、不动产、投资组合,家族企业的股份等。
选择受托人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选择监管评级或者行业评级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好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象。因为受托人将负责管理信托的资产并按照信托契約执行指令,受托人通常是专业信托公司或托管机构。
起契、意願書和持久授權書文件,规定了信托的目的、操作方式、受益人权益等,这需要由律师编制。
确定委托人(创立信托的人)、受益人(信托的受益者)、投资顾问和分配顾问等角色,这些角色的选择和权责需要在信托计划中明确。
保护人通常是为了确保信托的合法运作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这个步骤可能因地区法律而异。
信托协议/契约是信托的关键文书,其中包含了信托的规则和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共同确认并签署。
这步骤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信托资产,确保资产的分开处理和监督。
一旦信托协议和相关文件都准备好,就可以将资产转入信托账户,信托正式设立。
香港是中国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其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根据普通法具有双重所有权(或称为分割所有权),即是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可实现财富有效隔离的目标,保障成立人的资产,免受债务或法律纠纷的影响。
根据普通法财产之关系经由信托契约订立,信托资产不被视为公开资料。有別於中国国内民事信托,信托财产需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典》制度作出登记,并需通过信托公示才可以生效。
信托的税务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涉及财产转让、遗产税、受益人國籍、資產估值等⽅⾯,因此在设立信托时谘询专业的税务规划师或律师。
如果信托涉及多个受益⼈,特别是受益⼈合法权益不⼀致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冲突。因此,在成立信托时,建议尽可能规划清楚,以避免未来的冲突。
成立信托和维护信托的成本可能很⾼。因此,建议在设立信托前应考虑所有成本,并评估是否有必要设立信托。
如果管理⼈不遵守信托条款,或管理⼈或受益⼈现实状况出现变化,都可能会出现执⾏问题。因此,信托⽂件需要明确规定执⾏条款并及时更新信托⽂件。
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时,需要确保准确描述财产,并遵守税法和财产法规定的要求。
成立人可以为信托设立解散年期。2013年香港立法会修例,把信托年期由最长 80 年延长到永久,理论上信托是可以世世代代延续。
成立费用 | 类似银行开户需放入的金额,为信托户口资金; |
每年管理费用 | 设立信托可以更好地保护你的家人和财产 |
分配费 | 确保委托人所期望的财产分配计划。 |
终止费 |
1. | 资产隔离 | : | 根据普通法具有双重所有权(或称为分割所有权),即是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可实现财富有效隔离的目标,保障成立人的资产,免受债务或法律纠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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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产保护 | : | 避免管理不善的家庭成员浪费财富,并保护资产免遭不合理的索偿,破产和离婚诉讼,同时确保孩子们有足够的经济手段在不同时期面对逆境。 |
3. | 有效的资产传承 | : | 对比传统遗嘱,信托的传承程序更快捷可靠,避免执行公开遗嘱认证程序,也减少了花费在行政和法律程序上的时间,避免继承纠纷。 |
4. | 继任计划 | : | 根据意愿和资产分配时间和条件的灵活性选择受益人。 |
5. | 避免财产多重登记 | : | 国内民事信托需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典》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作出登记,并需通过信托公示才可以生效。香港根据普通法财产之关系经由信托契约订立,不被视为公开资料。 |
请注意,设立信托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您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谘询专业律师或财务规划师,并评估您的财务状况、财产管理需求和继承规划目标来确定是否适合为您的财产设立信托。
信托基金富有弹性,客人可以成立简单的私人信托,满足基本需求,或者自订细项,以应付复杂的需要。
1. | 遗产(受益人)信托 | : | 这是最常见的信托类型,如已故香港第一船王许世勋家族信托,已故艺人沈殿霞均有成立受益人信托,将资产转移给信托并指定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之前,信托会管理和维护资产,并根据您的指示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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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善信托 | : | 在香港较著名的慈善信托,包括李嘉诚基金会、华懋慈善基金,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这些都是旨在资助慈善事业的信托基金。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支持委托人所关心的慈善事业或进行捐赠,以减少财产税。 |
3. | 生前信托 | : | 是一种在委托人无法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时使用的信托。通过成立生前信托,由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以确保委托人的生活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
4. | 备用保险信托 | : | 保险信托是结合人寿保险和信托的金融商品,以保险为信托资产,并以保护受益人利益为目标,减少法律程序的成本和时间,并尽量避免遗产纠纷。 |
5. | 准移民信托 | : | 专为准备移民人士而设立的信托,用于管理和支配其在香港的资产。这包括在香港的房产、股票、存款和其他物品等,以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税和其他税费的成本。 |
请注意,设立信托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您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谘询专业律师或财务规划师,并评估您的财务状况、财产管理需求和继承规划目标来确定是否适合为您的财产设立信托。
1. | 税务问题 | : | 信托的税务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涉及到财产转让、遗产税等方面,因此建议在设立信托时谘询专业的税务规划师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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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益人冲突 | : | 如果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特别是受益人合法权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冲突。因此,在成立信托时,建议尽可能规划清楚,以避免未来的冲突。 |
3. | 财产转移问题 | : | 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时,需要确保准确描述财产,并遵守税法和财产法规定的要求。 |
4. | 执行问题 | : | 如果管理人不遵守信托条款,或管理人或受益人现实状况出现变化,都可能会出现执行问题。因此,信托文件需要明确规定执行条款并及时更新信托文件。 |
5. | 成本问题 | : | 成立信托和维护信托的成本可能很高。因此,建议在设立信托前应考虑所有成本,并评估是否有必要设立信托。 |
鉴于上述问题,设立信托前需要认真评估其利弊,确保理解信托的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复杂性,并征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可以管理资产,但是依然可以保留控制权。
具体来说,当您将资产放入信托时,资产就属于信托基金,由信托受托人代表您进行管理和运营。但是,您可以指定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运营资产的方式和方向,并制定信托条款来确保您对资产控制权的保留和控制。
将家族财富承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选择合适的方法和策略,以确保财富在家族内得以长期保持和维护。以下是承传家族财富的几种方法:
1. | 撰写遗嘱 | : | 通过遗嘱,家族的财产可以直接准确地由父母遗赠给他们的孩子。这种方法可以确保家族财产的平滑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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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托规划 | : | 信托是另一种广泛使用的财富传承方法,可以帮助管理家族财产,确保继承人按照您的愿望行事。这种方法可以保护家族财产免受税务和其他风险的影响。 |
3. | 保险 | : | 通过购买保险,可以保护家族成员的财产价值和身体健康,减少匆忙决策的风险。 |
4. | 与子女开放对话 | : | 与子女的开放对话可以帮助您了解他们的兴趣和爱好,并确定如何分配资产和财富。这也可以帮助促进家族和谐和团队合作。 |
5. | 慈善捐赠 | : | 通过慈善捐赠,家族可以把部分财富转移给有需要的社会机构或设立慈善基金会来表达家族价值观并为社会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