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按政府公布,“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于2024年3月1日推出,以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本落户香港。

根据入境事务处及投资推广署的规则,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为$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申请人可透过在港投资不少于$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亦同时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不少于$300万港元,向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尤其是初创项目,从而符合计划相关的投资规定。

  • 中国籍且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台湾华籍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外国国民^。
  • 年龄: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 净资产:在提出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
  • 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
  • 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如有)在香港提供生计及住所。

^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此计划的申请资格。

  • 申请人须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符合净资产规定,并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作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文件;
  •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处处长;
  • 当入境处处长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后,须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审查证明书,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此计划的规定,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 投资者须每年证明符合此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7年后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或投资者已符合此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达7年但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可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 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
  • 当中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
    1. 获许金融资产
      • 非上市产品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 上市产品 - 交易所买卖基金、杠杆及反向产品、封闭式基金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
        •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環球智匯投資整付計劃 (BTE242)
      •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2. 非住宅房地产投资(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同时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不少于$300万港元,以支持本港创科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所有权权益和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下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 投资者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该指定帐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
  • 在根据此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
  • 期间可随时从指定帐户提取由获取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但不得将指定帐户内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包括累积的有关收入) 作出押记、转让或设定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
  • 期间不能取走投资增值收益,但可以在获许投资资产中转换。如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于市场有所亏损,投资者无须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价。如果投资者处置或变卖属于此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须在指定限期前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以继续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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