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为一个以雇员为主的退休保障制度。此制度于2000年12月1日起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实施。任何年届18至65岁的在职人士均需要参与强积金计划(一些家庭佣工、小贩或持有豁免证书并已参与有效之退休保障计划的人士除外)
退休问题之一,是如何提取于工作时所累积的强积金权益。一般而言,提取時须在年满65岁退休时便可提取强积金权益,受托人会按当时市场价格,卖出强积金帐户内的基金单位,然后支付相关金额。
因此若退休前未为强积金投资组合策划,最終强积金权益会应市况(包括國際環境變局、金融市場波動、經濟循環起伏、病毒疫情等)而決定。當提取强积金权益,遇上市况下跌时,推迟提取强积金权益是变得无可避免。
政府將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取消使用雇主的强制性公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安排。雇员于此日期后受雇并遭遣散费,雇主需要按《雇佣条例》应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能以雇主强制性公积金强制性的供款部份抵消,以改善雇员的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