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涉及三方的信托关系,包括财产授予人/委托人 (Settlor),授予另一方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当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和/或资产(通常是货币)转移给信托人,而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时,即构成信托。
标准信托是各类型信托的原型。委托人按照法律要求将资产转移至满足信托成立的目的,包括:
- 信托成立地的法律要求
- 财产所有地的法律要求
- 财产拥有人的国籍
如果委托人不将资产注入其中,信托仅作为一个法律架构的用途。
标准信托架构 | 按照标准信托的基本要素,设定角色,列明目标资产及设立信托目的。 |
资产标准化 | 按照信托设立地、财产所有地以及财产拥有人的所属国的法规,同时按资产特点作适度的资产转换,满足信托设定的目标。 |
转移资产(隔离) | 将标准化后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转移至信托(视资产所在地法律采用馈赠或其他方式)。 |
控制 | 通过信托意愿书或信托契约,将信托目的和要求转化为信托及附属专业机构的执行指令。 |
分配(受益) | 信托能对指定的受益人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以及对财产(收益)分配的时点,金额及方式作有效执行,是信托的核心意义。 |
信托功能
- 资产保护 :
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 避免遗产认证 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身故后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沉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书的增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遗愿传承给后代。
- 传承规划 :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时点,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 税务规划 : 在信托存续期间,在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没有税务申报的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税务申报义务的可能。
- 保密性: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信托没有登记要求,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受托人可豁免提交任何报告,从而确保了信托的高度保密性,公众无法获悉有关信托的信息。
- 避免强制继承权的问题 : 国际上分成两种继承法类型,一种是允许立遗嘱人自由决定继承人,另一种则是有强制继承条款。实务上信托可以在信托契约中指定管辖信托的适用法,决定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关京群鸟、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通常会有反强制继承权条款,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要委托人的意愿自由决定所希望的分配方案。